据报道,北京某中学游泳馆清洁人员操作不当,致馆内氯气超标,导致多人氯气中毒被送往医院。近年来,关于游泳馆内氯气超标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并不鲜见。那么,发生此类事故的游泳馆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性游泳馆也是该条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从游泳者购票时开始,游泳馆与游泳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经形成,游泳馆在享有收取门票费用、制定游泳馆内行为规范等相关权利的同时,对在其场馆内游泳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游泳馆作为经营性法人或组织,若因自身卫生条件不达标,造成游泳者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难逃法律责任的。
卫生部门监管力度应加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我国室内外游泳场所采用定时定量向游泳馆中加入氯气或氯制剂的池水消毒方式,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致游泳者氯气中毒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起一套游泳场所长效、动态的卫生监督机制,以促进游泳馆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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