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部多达49条的规定,算是以往不同层次的不同部门所发布的各类保障律师权利文件的“集大成者”。一条条读下来,这部旨在成为律师今后权利保障书的规定,恍若律师受难的历史记载书———几乎每个条款都写满了律师过去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障碍。它到底会成为律师的权利书还是受难记?
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这在观念层面上已经成为共识,但应该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上保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这份由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文件,制定者都是律师的“对头”,文件中虽然有提及律协,但全国律协并不在文件制定者的行列中。而在司法实践中,两高三部正是律师执业权利最主要的侵犯者。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份文件算是两高三部的自我约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份文件体现出了不少“让步”,在当前制度框架下,许多规定都显示了一定的诚意。例如在第九条明确列出不许可会见的三种情况后,又强调“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这就好比小两口结婚时说完“我们要白头偕老”之后,再补上一句“永不分手”。
细究这份新规定,个别条款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例如律师和在押当事人的通信,看守所不得提供给办案机关,但“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的除外。这样的条款意味着看守所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任何信件,因为所有信件都可能“涉嫌”。
当然,从整体内容上看,个别条款瑕不掩瑜。新规定在内容上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隐忧存在于中国目前法治生活最大的困境中,也就是法律和各种规定的实施效果问题。
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仅就这份文件而言,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机制在设置上不够合理。文件中规定主要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是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承担这项职责并不为过。但是这种安排却不太符合当前的司法生态。律师权利受侵害最集中的领域是刑事诉讼,而检察院正是刑事诉讼同场竞技的“运动员”。让一个运动员去维护另外一个运动员的权利,这种安排即使不是荒谬的,听上去也是别扭的。
以两高三部一律协的制度架构来说,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是律师最直接的对手,律协算是律师的“娘家”,司法行政部门地位不甚明晰,但算是中立。唯独具有超脱性的机构应该是法院,并且维护律师权利受益最大的也是法院。如果说检察院追求成功起诉,公安部门追求成功破案,这两个目标都与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标相冲突的话,法院作为首先追求法律正义的机构,与其他部门和律师都不存在目标上的直接冲突,甚至可以说,一个活跃的律师职业,对法院实现微观和宏观意义上的法律正义,都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当然,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也不存在目标和利益冲突,但出于“实力”问题,这两个机构可以成为辅助维权机构,却难以成为维权决断机构。因此,不论是从情理上讲还是“实力”上讲,法院都是维护律师权利最恰当的机构。可惜这份文件中,法院的这一角色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很多时候,制度的框架比制度的内容更重要,同样的内容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实践的效果和结果很有可能是迥异的。但相同的制度框架放在不同的环境中,产出的结果却往往是相似的。这是因为制度有自己的生命、机制和运转逻辑。这份新的权利文件塞进当前这部制度机器的口中,生产出来的是庆功之烟花还是震慑之炮弹,到底是权利书还是受难记,这并不取决于原料,而取决于机器本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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