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的19岁四川小伙儿,日前被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这样的结果让被告人父母难以接受,同时也引起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从网友留言内容分析,走私仿真枪的罪刑争论或许并不限于个案,在网购仿真枪现象日渐增多的情境下,这种论证或许有必要上升到公共政策层面予以化解。
我国向来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因而刑法对走私枪支的犯罪也处罚较重。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罪,起点刑就在7年。而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的,就构成走私武器罪“情节特别严重”,最低量刑在无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被告人所购的究竟是枪支还是仿真枪?对此,被告人及其家属坚称所购为“仿真枪”,只是用于游戏或显摆;但是起诉书指出,经鉴定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而司法最终的判决结果,正是建立在这一鉴定结论基础之上。
仿真枪究竟是不是枪?这个问题争论已久。根据杀伤力,一旦被鉴定为枪支,那么这种看似从境外网购仿真枪的行为,就可能进入刑法的重罪规制领地。公安部于2008年曾制定出台《仿真枪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对此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去改变枪支的认定标准。究竟具备什么样的杀伤力才认定为枪支而不是一般的仿真枪,这在目前依然需要依赖专业判断。
实际上,“仿真枪”的概念让本案的裁判结果遭遇质疑,但是具体的专业判断往往十分复杂,并不被公众熟知。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作出专业技术上的审查,其只能依据现有的鉴定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而对于什么样的仿真枪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现有的认定标准是否需要完善,则不能完全比照境外的制度。在境外属合法玩具的仿真枪,不见得在境内就能够被合法化,说到底这还是一个立法问题。至于无期徒刑与人们常识之间的巨大落差,在今后正常的法律救济程序中,也并非没有挽回的余地。毕竟刑法规定的走私武器罪,是以被告人明知是武器还予以走私的主观要素为前提,倘若对仿真枪的武器属性没有认知,司法亦可按照普通的走私罪定罪量刑,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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