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样的规定早就有了,并不是“新闻”。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就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高校务必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通知特别强调,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大就业工作违规查处力度,对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教育部重申,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就业先进评选等工作中对就业作假、违规者将实行“一票否决”。这是最早见到的“四不准”禁令。
教育部发出行政禁令后,2012年,各个地方也相继在本地采取了禁令措施,如,北京发文禁止高校强迫学生签就业协议和扣发毕业证的行为,山西省教育厅也提出要求,不准本省高校强迫毕业生签就业协议。
然而,乱象仍然存在。为此,2013年,教育部再次强调相关要求。如今,又看到河南省教育厅发出的禁令,不准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不准将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签订虚假就业协议……这不是在复制教育部最初发出的“四不准”禁令吗?基层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时,怎能停留当传声筒呢?如果各地想真抓实干,严格落实教育部的禁令,何不严肃查处违规者?这样做,不是更能证明管理部门实实在在落实教育部的禁令吗?看来,要解决传声筒现象,最好是把有关禁令内容写进大学的办学规程、写进有关法规,这才是长治久安之道,才是依法治教之举。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