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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教结合”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6-11-04 1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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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教结合”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关于“医教结合”的讨论与实践越来越多,尤其是随着招收中重度以及多重残疾学生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对医学康复等各类支持的需求日益凸显。然而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依然是作为教育的一个分支和补充存在,其体系相对独立和封闭,医生很少甚至基本没有机会参与其中,导致特殊教育教师得不到医学治疗和康复人员的帮助,而接受特殊教育的特殊儿童往往又需要接受长期的医学治疗和康复。与此同时,我国的康复治疗模式多为基于医院和康复中心的医疗模式,不但康复治疗时间长,而且内容单一,且康复治疗场所多集中在医院进行,很难照顾到正处于成长期的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在当前康复治疗与教育学习完全分离的状态下,医生、康复人员和教师各做各的工作,医教严重分离。而我们知道,对于特殊儿童来说,医学治疗和教育同等重要:医学治疗和康复是伴随其一生的系统工程;教育,是促其能力发展并最终成为有尊严的人的关键因素。

  其实在我国早期的特殊教育政策法律中就有关于医学治疗、康复与教育的结合的相关规定。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第十一条要求“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十二条指出“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另外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政策法规的规定与具体实践操作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医教有机结合一直未在实践层面中得到有效解决。比如,政策法规只倡导性地规定了宏观的医学康复服务内容,对于这些服务享有者的资格、相关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服务团队合作模式以及相关经费投入和使用等均没有更明确的规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

  世界各国在医教结合方面都有自己的探索与实践。比如,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中,就规定要为特殊儿童提供“相关服务”,将语言、运动、感知、心理、康复等医学服务内容作为特殊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规定必须为特殊儿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系统性的相关服务,通过这些相关服务让特殊儿童在受最少限制的环境里获得基本的学习机会,促使其平等地参与学校生活,进而确保教育质量

  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建议在我国特殊教育政策法律文件中引入“相关服务”概念,明确相关服务对象的资格,确定相关服务的内容及其标准,加强相关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专业人员合作模式研究,此外,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加大相关服务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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