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按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任务要求,教育部会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并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必须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规定》要求,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将这项工作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工具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明确了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管理制度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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