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西省教育史上第一部政府规章。 江西结合本省实际,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江西省教育督导的地位和职能,规范督导的对象、范围、内容、形式、程序和方式,规定教育督导经费来源等事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健全督导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机构,推动专业化督学队伍建设,做到依法实施督导。 江西省将教育督导机构总体职能细化为6项,并规定了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具体职责职能。按照督导对象的不同,分别细化了督政和督学的内容。为督促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设置了7方面的事项。督学上,除了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卫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等一些共性督导事项外,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督导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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