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6年9月已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但1999年开始实施的高校扩招政策很快使得职业教育走进低谷;直到2003年后,扩招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市场遇到瓶颈,职业教育才又开始复苏;200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特别是2007年起大批中职学生的学费得以减免或补贴,职业教育又开始迅速发展。
一、职业教育的事业归类与经费来源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职业教育是四类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工作导向最明显、经济联系最密切的一种。西方很多国家的职业教育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例如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教育就很有特色,被我国学界反复引用,而对其高等教育却论者寥寥。2012年4月中央发布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指导意见”中,职业教育介于从事生产经营与从事公益服务两个类型之间,应兼具二者特点。近年国家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对职业教育投入了大笔补贴,一方面有助于构建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另一方面使得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大为增强,使得职业学校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强。特别是从2007年起,农村户口和城市困难家庭的学生每人在减免学费的基础上,还可分两年获得财政3000元的资助金,客观上造成弱势群体在向职业教育集中。教育本应体现出一定的公平性,这种弱势群体的集中,反而过早地造成了社会的上下分层,并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生源质量的下降,使得我国的职业教育错位,无法完成向国民经济贡献具有创造力的技术型、技能型人才的职能。作为职业学校要认识到,长远看来,经费来源应由国家和求学者个人分担,政府只管基本保障,求学者个人则管超标服务,职业学校要提供对求学者具有吸引力的教育产品,并使其愿意并能够付出溢价。唯有如此,在将来政府投入减少、行业竞争成熟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生存。
二、办学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已具有多元性和灵活性,与经济联系密切的职业教育也应具有多元性和灵活性。全国大的环境是都在积极对国有职业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探讨国有职业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第一个层次是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例如,有的地方实行了“国有民办”,有的地方试办股份制职业学校。第二个层次是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少地方实行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把原属不同政府部门管辖的学校进行合并或裁减,提高办学效益。不少中职学校引入了民间资本,试点股份制改造。但第二个层次的改革则明显滞后,目前仍沿袭传统,不同的职业学校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例如,教育局管职业高中,人社局管技校(现改名为技师学院),财政局管财贸中专学校,农业局管农业中专学校,工信委管经济中专学校。这种多头管理、条块分割,使得职业教育不能良性发展。近年各地分别建成职教园区,各所学校纷纷迁入,但这种形式上的统一并没有改变传统的隶属关系。应该看到,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这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要勇于学习发达地区经验,走在前面,在竞争中领先一步。
三、各级政府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特别是中职教育的发展。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颁布了《全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中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人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采取积极措施大力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以云南省为例,省政府将中职教育事业放到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手段。云南省市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财政倾斜、扩大规模、拓宽渠道、丰富内容的举措,优化了中职教育的资源配置。全省已初步构建以中等职业学校为重点,以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职业教育体系。为进一步整合职教资源,采取政府投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盘活资产筹一点、市场化运作融一点、政策扶持补一点的“五点”办法,走出了职教发展的新路子。
四、缺乏产学合作的法律制度
企业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是其参与产业合作的重要动机,通过与职业学校的产学合作,以获得良好的公共关系、未来的工人,甚至廉价劳动力。注重自身的当前利益,也使得单个企业不愿意承担提高劳动力素质的责任。我国企业使用人力资源的成本很低,在劳动者的受教育阶段基本不作投入,在受教育结束就付给一定的工资录取到本企业工作。企业合作动机不强,使得我国职业教育的产学合作停留在提供见习机会、捐资捐款等较低层面。产学合作成为学校一厢情愿的“单相思”。劳动力的培养,不只是学校、家庭、政府的责任,也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企业的责任。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法律支持是产学合作得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遗憾的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