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意见凝聚了代表委员们对基础教育课程发展的重视。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还应充分尊重一线课程实践主体的权利,落实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政策方向。课程实践主体是课程政策文本到学生个体发展的中间环节,是国家教育目标得以落实的关键。赋予各地区、学校和教师等一线课程实践主体更多权利,是促进中小学课程个性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课程管理权利下移也是“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题中之义。由于我国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各个学校开设什么课程、如何开设等问题难以找到统一的答案。若自上而下地统一设立或强制推行“一刀切”课程,不仅与教育多样化、个性化的基本发展规律相悖,同时也与不同地区、不同个体对教育的需求相悖。课程改革倡导“以人为本”,这就需要赋予各个地方、学校等更多权利,不仅包括课程选择权、决策权,也包括课程规划权和设置权。
权利的下移与分散,并不意味着在课程管理中忽视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而是在课程领域对“转变政府职能”的积极回应。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在于宏观导向和管理服务,应从传统的“大包大揽”、一管到底的角色,逐渐向服务性、导向性角色转变,明晰新常态下政府权责的界限,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时,应着眼制度层面的整体设计,比如在推进法制教育的总体方案中,国家课程管理主体宜主要着眼于制定教学大纲和标准要求,具体的实施方式、课程内容选取以及课程资源的开发等工作可以下放。再比如,在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主要着眼于改革措施的宏观布局,酝酿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从发展导向和政策支持方面为足球教育的发展服务。
此外,下放课程权利、落实课程分级管理需要与权利监督机制建设双管齐下。在赋权的同时加强监管,贯彻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使管理分级、权利下移与权利监督形成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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