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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哪些信息需公开,最好由法律说了

发布时间:2015-05-12 09: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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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教师的资格信息包括其健康资料遭拒,一幼儿家长状告白云区教育局。一审法院认为,教师健康资料涉及隐私,不宜公开。广州市中院二审则认为,教师健康事关幼儿和家长利益,改判应予公开。

  在这个事件中,教育局做起教师信息的“警卫员”,视家长为“老鹰”而对下属做出“老母鸡”般的爱护,对此值得点赞。但要先把这个问题抛开,直面焦点问题,教师的个人信息要不要公开?能不能公开?怎样公开?如何防止信息公开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连教师的底裤也扒掉,让教师无隐私、无自由、无尊严?

  根据群己边界理论,在公共领域讲民主,在私人领域讲自由,而个人信息诸如年龄、财产、健康状况、职业资格证书等无疑都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但是,具体到某些职业,公私边界将进一步改变,比如说,公务员的年龄成为民众质疑的点,而干部财产公开也在试点推进中。这些原都是个人隐私,然而,公务员职业公众人物的特点注定了应该让渡出部分私人信息,即个人隐私圈在缩小。同理,教师的半公众人物和教书育人的职业特点,也是注定要让渡出部分隐私给大众。广州市中院二审对于外教健康信息公开的支持,也佐证了这一点。

  通过广州教师健康资料公开案件可以看到,教育行政部门仍是教师信息公开的主体和代言人。教育部门反对公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家长和广州中院二审支持公开,是依据“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那么,在政府部门“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下,怎样防止以“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为由,强制扒掉教师个人隐私外衣?抑或申请用作其他非法用途,进而导致教师信息公开成为教师的“洪水猛兽”,严重侵害教师权益?

  对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今天,不妨求助法律。目前来看,无论是《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只是对政府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对教师群体的权利、义务的厘清,而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度。换言之,对于教师个人信息的公私边界,还只是停留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程度,还要看被告、原告在法庭上的博弈情况而定,这也让教育部门在此问题上拿捏不定、左右为难,更可能会导致对教师隐私或者公共权益的侵害。

  因此,笔者建议,用法律,对教师个人信息公开的公私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因为边界越明晰,维权和监督就越有力,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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