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出台“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改革,其主要原因在于,分省命题带来了“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却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的诉求,甚至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直逼制度深化改革。
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公平公正是支配社会个体行为的首要信念。利益驱逐、权力寻租,都在不断地消解着高考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然而,高考始终是城市贫民、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而改变自身命运的手段之一。直接介入并启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改革,意味着国家希冀通过利用政策引导手段,着力促进教育公平,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维系稳定。
遵循考试制度发展内在逻辑,合理科学选才。高考命题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选拔人才的科学性。这不仅关乎考生的切身利益与前途发展,也关系到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分省命题模式下,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与影响,一些省份命题质量并不理想。如命题队伍结构建构不合理;过分注重考察知识的授受;地方的多样性与“地方特色”不够突出等。“国家统一试卷命题”对考题的把握将会较趋于常规,侧重对考生基本能力的考察。无疑,考试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与稳定性将得到保障。
以考促学、以考促改,引领基础教育改革。高考的考试内容对于人才的遴选与基础教育的教育与教学有着较为重要的调节与指挥作用。“国家统一试卷命题”关注对考生基本能力的评鉴,将会指引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强调解题的基本方法运用,实现以考促学、以考促改的功能,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新课程理念的践行,扭转“考试本位”教学观与“分数本位”评价观,倒逼教育过程逐步实现良好机制。同时,统一标准将有利于比较与评价各地区的教育质量与水平,有助于政府优化教育资源分配与投入,促进各地区自觉提升本区域教育教学质量。
回归的关键问题
“国家统一命题试卷”是否需要整齐划一的“大一统”?此新一轮“国家统一命题试卷”改革不能简单地回到老路上去。“统一”不能被理解为简单的、机械的“统一”,应该抛弃一些形式,如试卷的形式、现有的考试科目等束缚。公平是高考这一国家级大规模考试制度的永恒追求,但并不意味着等同于“平均”。考试的教育性功能,如学生健全人格的养成、学习能力与兴趣等方面的公平值得关注。
是否应与招生制度改革设计一并关联?近年来,高等教育不断扩招,各地区升学率都有大幅提高。但令人遗憾的是,各地区间的招生鸿沟并未缩小。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可地区间招生比例、高校名额的差距,饱受诟病。要实现高校遴选到合适的学生、让学生进到心仪的高校,使双方的教育个性得以彰显,那么,意味着一直以来按分数段或区域遴选生源的招生录取模式理应作出相应地调整。以考试制度的改革带动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激发高校自身改革的动力与决心,将会营造高等教育领域良好的生态环境,使高等教育充满活力、激情与创造性。
是否出台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相关考试法律文本?考试作为社会普遍应用的教育测量方法,诚信是其有效运作的基石。然而,近年来,高考都被卷入了严重的诚信危机,考试舞弊手段方式层出不穷,强烈刺激着社会大众的神经。这直接影响到考试公平公正,违背考试选才的初衷。建构规范与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出台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考试法律文本是无法绕开的主要内容之一。
改革路径走向
重视并正确运用刚柔并济的行政干预方式。国家有必要逐步从考试事务性的工作中退出来,担当起制定宏观政策、制定考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机制的工作重任。加强专业化考试实施机构的建设,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设立“国家考试院”及各省区分院,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国家考试院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法规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地考试院的行政职能与功能,使全国在命题、考试、巡视、判卷、招生等工作中步调一致,执行有力。比如,通过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试题库,提高高考命题质量;在考试监考和巡视制度上,由“国家考试院”制定统一规范的监考与巡视制度,各省市按照标准执行。并实行省级考试院异地巡视制度,强化监督各地高考各项环节执行与落实情况,确保考试环节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等。这是实行“国家统一命题试卷”的前提和基础。
科学优化,配套改革。为实现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的多元化目标,应当在保持“统一”的前提下,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改革推进保障基本公平,逐步建立起适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且可由学生和高校间双向选择的人才遴选机制。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特色选择考试科目和门数,学生则依据各自的兴趣、专长与人生规划选择高校及专业所要求的考试科目和门数。一定程度上,高校可以实现选择符合其人才培养条件与目标的生源,学生也可以扩大选择的范围、增加录取概率。这样一来,既能符合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又能满足促进学生与高校个性发展的需要,以此来弥合各地区间教育不公的窘境。
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维护考试的公平与人才选拔的公正,不能寄希望于依靠人的道德觉悟。建立与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远比信任更为重要与高效。从根本上维护高考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考试公平,营造社会和谐的环境,确立专门规范国家考试的《考试法》乃是当务之急。一方面,从宏观上规范考试管理制度建设与招生管理制度建设;一方面,从微观上进一步细化并规范考试过程、招生管理过程与高校自主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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