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学生家长担责九成
房山某小学两个二年级学生在玩闹推搡过程中,其中一人摔倒并砸在路过的小岩身上,造成小岩的胳膊骨折。日前,小岩将两位同学以及所就读的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岩的诉讼请求。
小岩诉称,2014年9月25日,课间时同学小楷和小博打闹,相互推搡,导致小博摔倒砸在小岩身上,致其骨折。学校赶紧通知小岩父亲带其送医,小岩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花费医药费2302元。事发后,小岩的班主任曾将几个孩子的家长叫到一起试图主持调解,但三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小岩诉至法院,要求学校与小博及其监护人、小楷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4万余元。被告学校代理人表示,对于小岩向法院提交的有票据的费用可以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审理过程中,小岩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目前情况不构成伤残。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小楷和小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校园里受到伤害,学校应在其教育、管理职责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小博之法定监护人、小楷之法定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博和小楷的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小岩各项费用共计3900余元,学校赔偿小岩各项费用共计43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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