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获悉,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出台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对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职业学校五大类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5、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职业学校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1、职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校师生以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不包括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对社会力量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按与学校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支付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准予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校企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院校等教育事业进行捐赠的,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免征印花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房产、土地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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