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是中职教师的一项工作职能,这部分的工作量如何计酬,能否科学体现绩效?日前,浙江省舟山市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市属中职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绩效工资。
办法规定,以2015年市属中职学校社会服务收入为考核基数(每三年核定一次),当年社会服务收入达到或超过基数水平的,可按照三分之一比例计提社会服务收入至绩效工资中。同时增量也有两个“封顶”,即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基准水平的130%,社会服务收入用于绩效工资部分不超过社会服务收入的50%。
记者从舟山市教育局了解到,目前界定的“社会服务”包含3项内容:社会人员技能培训、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中职师生创业创新。数据显示,近3年来,舟山中职学校社会培训人数逐年递增。仅2015年,开展社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超过2.8万人,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为3.7∶1,远远超过省教育厅考核的1.2∶1的优秀指标。
舟山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局在财政、人社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这项体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管理办法,不仅能激发中职学校和教师开展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也能为新区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作出更大贡献。
记者发现,管理办法中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社会服务收入计提的额度与学校当年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结果相挂钩。监测评价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4档,相对应的系数分别为0、1、1.1、1.3。以此推断,如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合格,那么社会服务赚了再多的钱也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捆绑考核明确了教师的本职工作,旨在避免学校陷入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教学的误区。”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每一笔进入学校账户的社会服务收费,教育局计财处都会和职成教处共同审核,以确定是否计入考核范畴。新增的绩效工资,各校可根据教育局的相关精神自行分配。舟山航海学校校长李增蔚表示,新方法既有助于学校发挥专业优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能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该校正拟定相关分配方法,将上浮部分的经费向质量提升好、社会服务多的教职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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