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为保证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要求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应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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