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要求,严肃杜绝教师“课内不讲课外讲”“上课不讲辅导讲”等现象,禁止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推荐、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通过开设家庭小课桌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组织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在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课、兼职。
青海强调,一经发现学校或在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将一律严查,对有偿补课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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