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范围,显得有些“天真”了。家长为子女择校,只是为了让孩子受到优质教育,不是商业行为。不过,我愿意把这一调查结果看成公众对教育公平的诉求,且是一种悲情的诉求。
择校费问题带给人们的是多年来说不清的痛。家长们一边不得不用高得离谱的择校费为孩子敲开优质学校的大门,一边抱怨为何学校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间差异大,有诸多原因,但最关键的还是相关部门的“政绩错位”引发的“马太效应”。
那些示范校不仅能获得师资选择的优先权,而且能得到更多的财政补贴,种种优势使学校光芒四射。这样的示范校犹如畸形政绩观催生的“蛋”。
关于择校费,国家明文规定,不能收取,可它在各地大行其道。家长尽管不情愿,但却不得不交。“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我们喊得够多了,但效果总是不令人满意。如果真的将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或许是件好事。一件件的官司,也许能推动教育公平的进程,尽管这并不现实。
说到底,如果学校和学校之间没有了较大的差异,谁还会择校?又何来个商业贿赂罪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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