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河南一所私立学校在制式合同里,明确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并称合同签订为双方自愿。同样是女教师怀孕问题,山东的一些公办学校校长则差点被“逼疯”了。一所初中近一半女教师有生二孩的计划,给教学安排带来了极大困难。
如果将眼光放至全国,情况并无太大不同。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给女职工偏多的单位带来难题,其中就包括学校。校长们在被“逼疯”后做出一些侵害女职工生育权利的举动,也确实“愁死宝宝了”。生育权利和教学秩序本来并非对立的矛盾,但在当前的特殊时期,造成了短期的困局。但在两者都不可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应共同探寻有效的方式,缓解冲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放开全面二孩政策,不仅是对女性个体的尊重和权利的实现问题,也是落实国家政策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教育部门和学校不仅不能为女教师生育二孩设置障碍,还应多做研究调整,为女教师的二孩计划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便利。一些学校专门为女教师设置生育障碍的“自愿选择”,无疑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应当进行改正。
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教师招考上的特殊性,许多学校的新教师中女性占了大半,而这部分女性教师又多处于生育年龄,正值国家政策调整,“扎堆”生育对教学的暂时影响自然难免。尽管如此,却不用太悲观。比如新闻中的山东某校,近半数女教师备孕,但有多少准备今年内生育,又有多少准备在近一两年内生育,这个信息并不清晰。一些学校因男女比例的原因,可能不会受到影响。而在细化调研的基础上,学校完全可以通过政策调整、临时措施、超前布局,把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起主要职责,不能把压力都丢给校长。一直以来,多数学校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师工作量一直超出应有程度。那么,在女教师生育意愿被激发的当下,首先要做的是加大教师的招聘力度,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探索其他形式的聘用方式,在数量上先有足够的积累。
同时,可考虑在学区内临时调整教师的配备,对个别因育龄教师比例较高、受影响较大的学校进行倾斜调整。教育部门也应及时研究和支持学校内部的师资调整。比如,学校要激发退居二线教师走上讲台的意愿,教育部门应有相应的支持政策,如课时费。笔者以为,这只是教师绩效工资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一些地方以“不乱发补贴津贴”为名取消了,其实是恢复了“大锅饭”,不利于激发教师一线教学的热情。一些五十岁左右的教师正是家庭负担轻、教学经验丰富的黄金年龄,却退出教学一线,造成了人才的浪费。
对于学校和女教师来说,保障生育权利与维护教学秩序并非完全对立,这里同样有可调整的空间。比如,学校可根据有生育意愿女教师的年龄、家庭、身体状况,结合学校的教学安排,与计生部门一起,制定一个生育建议方案。科学的计划不仅是对教学的科学安排,也是满足女教师生育意愿的有效解决方式。通过诚恳、科学、积极的主动服务,学校与女教师之间完全可以达成合情、合理、合法的共识,这其实也是新时期学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突破口和重心所在。通过教育部门、学校和女教师三者间的共同努力,既不用“愁死宝宝”,也不用“逼疯”校长,女教师的生育权利和学校教学秩序之间的矛盾就能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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