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学校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扣除20元保证金带有处罚的性质。虽然学校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拥有一定的处罚权,但像这种带有罚款性质的处罚权已明显超越学校权力范围,即使是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时也需法律授权,因此,即便学生迟到旷课,学校克扣学生保证金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其次,学校本就是教书育人之地,对于学生迟到旷课等不良行为,学校应以辅导教育为主,屡教不改者方可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处罚。像这种简单地以罚款作为惩戒手段,已涉嫌“以罚代管”,非但无法起到教育矫正的作用,反而容易激起学生的抵触情绪,更是学校对自己教育职责的偏离。
再者,100元保证金固然不多,然而对迟到旷课的学生每次克扣20元,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可用金钱弥补过错的错觉。殊不知,此种思维一旦形成惯性,铸成大错之时,决然不是金钱可以弥补的。因而,以罚款代替教育不但无益于学生纪律意识的提升,反而容易歪曲学生的价值观。
延伸阅读:
相关热词搜索:纪律